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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工作处(党委)“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综合办公室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7-06-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离退休工作处(党委)决策行为,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二级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大党字【2016】20号)文件精神和学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医院管理处2017年5月26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尽快修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离退休工作处(党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退休工作处(党委)“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必须经处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离退休工作处(党委)“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决策前期,要进行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民主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有涉及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广泛听取离退休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本办法是离退休工作处(党委)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行为准则,领导班子成员要牢固树立制度意识、规则意识,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决策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离退休工作处(党委)决策的主要形式为处党政联席会、处党委会和处务会。

第六条 处党政联席会参会人员由离退休工作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会议内容,有关科室(办)负责同志可列席会议。

第七条 处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的事项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政决定、决议的办法和措施。

(二)离退休工作(党委)年度计划、总结及阶段性重点工作。

(三)有关离退休工作重要材料、学校离退休工作指导性文件。

(四)本单位的管理制度。

(五)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本单位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七)荣誉称号授予人选的推荐和重要奖惩事项的确定。

(八)人员引进、内部人员岗位职责的设置与调整。

(九)科级干部的选拔推荐,处内绩效分配、福利待遇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及其他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事项。

(十)5万元及以上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十一)本处年度经费预算及分配及5万元以上资金使用方案。

(十二)书记或处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处党委会参会人员由处党委全体委员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处党委直属各支部书记可列席会议。

第九条 处党委会集体讨论的事项

(一)贯彻落实上级及学校党委有关党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重要任务的意见。

(二)处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阶段性重点工作。

(三)处党委换届工作。

(四)处党委直属离退休人员及在职职工的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中的事项。

(五)党支部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及党内评优工作。

(六)推荐提名上级党代表。

(七)宣传、统战、稳定和工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需要处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处务会参会人员由正、副处长,处党委正、副书记组成。根据会议内容,有关科室(办)负责同志可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处务会集体讨论的事项

(一)传达上级及学校有关离退休工作的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并提出贯彻意见。

(二)离退休工作处科室建设、老年活动中心建设管理。

(三)有关处内行政管理及经费使用管理等制度制定。

(四)需要处务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以规定的会议形式集体讨论研究,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策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策的,决策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议。

第十四条 处党政联席会、处党委会和处务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的参会人数方能举行(原则上处党政主要领导应同时出席且人数达到2/ 3以上)。会议有讨论涉及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邀请离退休人员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参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做好会议记录。记录要明确完整、详细地记录会议的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参与人的意见以及表决情况等,并将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章决策的保障机制

第十八条 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与参会或列席人员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会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公开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召开职工会议、内部网站、公示等形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处党政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每年按时向学校报告,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将按照学校《关于进一步推进二级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大党字【2016】20号)要求,依法依规分别追究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二)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1. 调研失误,或调研不认真、不全面、不深入,未向领导班子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导致决策失误;

2. 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3. 执行失误,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以及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

(三) 违反本细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处在职职工和全体离退休人员有权监督离退休工作处(党委)“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学校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6月12日处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处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原2010年11月3日起实施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离退休工作处(党委)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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